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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偶能要求分割離婚後取得的自主擇業費嗎

離婚 閱讀(5.98K)

自主擇業費配偶離婚後仍然有權利進行分割。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原配偶能要求分割離婚後取得的自主擇業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