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訂立>

涉外技術合同風險有哪些?

合同訂立 閱讀(3.22W)

一、涉外技術合同風險有哪些?

涉外技術合同風險有哪些?

涉外技術合同風險主要在於:

1、法律適用上的差異風險。民事訴訟中涉外合同訴訟管轄有哪些其他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有關涉外合同訴訟管轄的其他規定:因合同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合同糾紛管轄不同的風險。民事訴訟中涉外合同訴訟管轄有哪些原則世界各國確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主要是考慮具體案件同本國必須具有某種聯絡因素或連結因素。由於各國強調的聯絡因素不同,從而形成了不同的確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的原則。

二、技術合同的內容

1.保密條款。保守技術祕密是技術合同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在訂立合同之前,當事人應當就保密問題達成訂約前的保密協議,在合同的具體內容中更要對保密事項、保密範圍、保密期限及保密責任等問題作出約定,防止因洩密而造成的侵犯技術權益與技術貶值的情況的發生。

2.成果歸屬條款。即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發明、發現或其他技術成果,應定明歸誰所有,如何使用和分享。對於後續改進技術的分享辦法,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達成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參考合同相關條款及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他方無權分享。

3.特殊的價金或報酬支付方式條款。如採取收入提成方式支付價金的,合同應對按產值還是利潤為基數、提成的比例等作出約定。

4.專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條款。由於技術合同專業性較強,當事人應對合同中出現的關鍵性名詞,或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明確其範圍、意義的術語,以及因在合同文字中重複出現而被簡化了的略語作出解釋,避免事後糾紛。

對於技術合同的簽訂,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不同的技術事項,在使用和授權時所認定的情況是不同的,如果當事人就有關技術使用的情況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也可以起訴到法院來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