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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簽字了反悔有效嗎

合同效力律師解答 閱讀(3.16W)

如果沒有欺詐脅迫或顯失公平的情形,一般無法後悔。

協議簽字了反悔有效嗎

無效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於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但是如果還損害了國家利益,則屬於無效合同;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三、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五、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六、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是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七、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是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是撤銷,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示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5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