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籤協議時候的錄音可以,錄音資料以後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要確保出示的錄音、錄影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線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資料;(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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