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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提出有利於對方的變更 | 對方能不接受嗎

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3.04W)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享有選擇權的一方,應當將行使選擇權的事實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後,標的物就確定了,不可以擅自更改。享有選擇的當事人應當選擇可以履行的標的,不能故意選擇無法交付的標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行使選擇權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標的確定。標的確定後不得變更,但是經對方同意的除外。
可選擇的標的發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不得選擇不能履行的標的,但是該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對方造成的除外。

合同履行中提出有利於對方的變更 對方能不接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