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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格式合同的規定是怎樣的?

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8.64K)
民法典對格式合同的規定是怎樣的?
律師解析: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如果當事人對格式條款的理解出現不一致,首先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來解釋,如果有兩種以上的解釋,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的解釋。
格式合同,也稱定式合同、標準合同、附從合同。在我國有的學者稱之為標準合同,有的則稱之為附從合同者或定式合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
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
款。
採用格式條
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
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
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
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
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
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
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