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合同必須依據國家批准的信貸計劃和有關規定簽訂,以保證國家信貸平衡和資金管理。
2、貸款方應對貸款申請人進行資信和經營情況調查,不應同無保證的企業簽訂借款合同。
3、政府機關、財政部門、事業單位、群眾團體以及沒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不能充當借款保款證人。
4、借款合同的利率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的利率簽訂,否則簽訂的借款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