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通常的經濟合同,雙方當事人都不約定發生經濟訴訟時法院的管轄屬地,一旦發生經濟訴訟糾紛,必須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圖文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