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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會凍結個人賬戶嗎

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3.12W)

發生合同糾紛後,合同一方當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提出起訴,或者依據合同的約定到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
依據法律的規定,到法院提出起訴或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當事人一方,如果覺得可能因當事人另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由法院作出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如果合同一方當事人認為對方可能存在導致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可以在起訴時向法院或在申請仲裁時向仲裁機構提出財產保全。而在情況下緊急時,還可以在起訴或申請仲裁前申請財產保全。
在合同一方申請財產保全後,法院可以依據申請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其中包括採取凍結、查封個人銀行賬戶的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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