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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只能通過仲裁解決糾紛。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但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法律依據】《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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