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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不足以清償所欠的債務怎麼辦

破產清算 閱讀(2.86W)
資產不足以清償所欠的債務怎麼辦
債務人可供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所有債務時,債權人利益難得保障,當部分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參與分配,要求實現債權公平受償,債權人蔘與分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已經申請執行債權和申請參與分配債權必須都金錢債權;2、被執行人即債務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3、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已經取得執行依據或已經提起訴訟;4、被執行人全部財產或主要財產已經被法院先行查封、扣押或凍結而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其財產足清償債務。

法律依據
申請參與分配債權人當執行之前提出申請參與分配時優先受償問題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會涉及優先債權等問題根據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若干問題規定第93條之規定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財產享有優先權、擔保物權債權人申請參加分配程式主張優先受償權優先權又稱先取特權基於法律規定而享有優先取得債務人財產權利沒有法律明確規定任何人得享有優先權司法實踐有種情況比較特殊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並獲得法院批准針對被保全財產該債權人否具有優先權理論上存爭議張志勝律師認債權人能因保全取得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