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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破產清算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二)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三)與本案有利害關係;(四)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個人擔任管理人的,應當參加執業責任保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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