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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後擔保人的擔保責任能否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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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破產後,需要成立清算組,對公司的債權債務關係進行清理。除追繳公司的債務,償還公司趙權人的債務外不得從事其他業務活動。若公司的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擔保人償還債務。破產清算後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是否可以免除呢?

破產清算後擔保人的擔保責任能否免除?

一、企業已宣告破產擔保人保證責任是否免除?

企業雖然被法院裁定宣告破產,但擔保人保證責任並不因而免除,原告可以直接向擔保人追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規定: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債權人申報債權後在破產程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式終結後六個月內提出。

在公司進入清算程式時,若債權人的債務不能全部受償,且在當初訂立合同時有第三方作為擔保人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承擔擔保責任。當然,債權人也可放棄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的權利。

二、宣佈破產後,擔保人需要承擔什麼後果?

1、被擔保人被宣告破產的,債權人蔘加破產程式受償後,對受償不足的部分,擔保人仍應承擔擔保責任。

2、人民法院已審理終結的設有擔保的合同糾紛案件,在執行終結前被擔保人被宣告破產的,債權人可以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數額作為破產債權申報;債務已部分償還的,以未償還的部分作為債權申報。對經破產程式未受清償的部分,擔保人仍應承擔擔保責任。

3、擔保人代被擔保人償還債務後,尚未從被擔保人處獲償被擔保人即宣告破產的,擔保人可以其代為清償的數額作為破產債權申報。

4、被擔保人被宣告破產,債權人不申報債權的,在確認擔保人的責任時,應當扣除債權人可以在破產程式中得到清償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