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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的區別與聯絡

破產清算 閱讀(3.02W)
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的區別與聯絡
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任意清算也稱自由清算,即指公司按照股東的意志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的清算。此種清算一般沒有先後程式規定,也無論是否能足額清償,不能清償的債權不因清算結束而消滅。任意清算通常適用於人合公司、無限公司。法定清算是指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的清算。法定清算對公司財產的清算有順序規定,法定清算結束,公司法人資格依程式消滅。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清算均是法定清算。
法定清算是指按照企業法規定的程式和條件進行的清算。法定清算適用於各種性質的企業。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實行法定清算,因為作為綜合公司,股東對公司債權人只負有限責任,股東之間缺少信賴關係,如果實行任意清算,債權人利益就不一定能得到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