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行清算和指定清算的區別是什麼?
自行清算和指定清算的區別是清算組的成員不同,自行清算的,清算組的成員一般是公司股東,指定清算的,清算組的成員包括以下幾種:
(一)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二)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三)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二、可以請法院指定清算組的情形有哪些?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2、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三、公司清算流程是什麼?
1、成立清算組。
2、通知或公告債權人,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3、登記債權。債權人申報期債券,應當說明債券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4、制定清算方案,財產處理應依下列順序安排:第一順序,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第二順序,按第一順序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一順序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5、確定並實施清算方案。清算組制定的清算方案,應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確認後,清算組即可按清算方案執行。
6、清算報告。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制作清算報告,其內容大體包括:
⑴公司解散原因及日期;
⑵清算組的組成;
⑶清算的形式;
⑷清算的步驟與安排;
⑸公司債權債務的確認和處理;
⑹清算方案;
⑺清算方案的執行情況;
⑻清算組成員履行職責情況;
⑼其他有必要說明的內容。
7、登出登記並公告。清算結束,應將經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及確認檔案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一般情況下在公司解散清算時,都是先有公司自行成立清算組的,公司逾期沒有成立清算組或者成立了清算組以後,清算組故意拖延清算的,債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直接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但是清算的流程並沒有什麼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