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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程式一般多久?

破產清算 閱讀(7.54K)

大家都知道,新辦一家企業不能僅僅是準備好錢和人,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履行一系列手續。同樣的,如果公司的經營狀態不能繼續維繫甚至破產,也相應地有一套規範的程式。我國公司法規定,當企業破產沒有能力清償債務時,由法院來強制清算債務人的所有財產,然後按照一定的順序公平地償還所有的債權人。那麼破產清算程式一般多久?

破產清算程式一般多久?

一、破產清算的概念

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主管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

二、破產清算程式一般多久

這個沒有規定具體的時間,一般時間都會非常長,幾年是常事。破產法中只是明確了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

第十條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 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就一般的單位來說,申報債權的公告可能就得花費好幾個月的時間,在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需要成立清算組,對企業的資產進行核算和評估等,然後按照一定的清償的順序對所有債權人進行清償,當企業的資產已經都清償完畢後,才意味著破產清算程式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