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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非破產清算步驟

破產清算 閱讀(2.6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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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非破產清算步驟

企業是國民經濟發展的主體,依照其所有制不同,又有所劃分。我們以往普遍認為國有企業在我國經濟發展中具有特殊地位,其實並非如此。企業所有制不同,但都是平等是市場主體,一般企業可以破產清算,國企同樣如此。本站網的編輯將在本文中為大家選取一個角度,講一下國企非破產清算

一、非破產清算

非破產清算是指公司法人在資產足以清償債務的情況下進行的清算,非破產清算又分為普通清算和特別清算,普通清算即公司自行清算,是公司在沒有法院干預和債權人蔘與的情況下,通過清算人自主自覺的行為進行清算,而特別清算則是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形下,通常為清算遇有顯著障礙時或者存在可能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下適用的清算程式。

二、基本步驟

公司因非破產清算(是指公司自願解散和被責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破產法》規定的程式。公司不論是何性質的清算,均應依下列步驟展開:

1、成立清算組。按《公司法》規定,自願解散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應當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應當由股東大會確定,如果是強制解散,清算組則應由主管機關從股東、有關機關及其專業人員中指定。

2、展開清算工作。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開展以下業務:

(1)接管公司財產;

(2)了結公司未了業務;

(3)收取債權、清理債務;

(4)分配剩餘財產;

(5)登出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3、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申報債權的時間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不同,要求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並且要求在60日內至少在報紙上至少公佈三次以上,未接到通知書的,在第一次公告發布之日起45日內申報債權。

4、提出清算方案。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擬定提出清算方案,報股東會討論通知或者主管機關確認。清算方案的主要內容有:

(1)清算費用;

(2)應支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

(3)應繳納的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5)分配剩餘財產,清算組在支付了上述幾項費用,如果仍有剩餘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再次分配(股份公司按股權分配);

(6)終結清算工作。清算組在終結分配後,應制度清算終結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認可,後申請登出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本文篇幅不長,著重為大家講述了國企非破產清算的定義以及基本步驟,供大家參考。以往,大家對於一般企業的破產清算較為熟悉,對於國企的非破產清算知識則較為陌生。其實,編輯總結一句,市場經濟下所有企業市場經濟地位平等,國企也能破產,不破產也能清算,相關的規定具有廣泛適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