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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屬於破產債權

破產清算 閱讀(6.93K)
哪些屬於破產債權
破產債權,是指在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對破產人發生的,依法申報確認並得由破產財產中獲得公平清償的財產請求權。破產債權具有以下特徵:
(1)基於破產宣告前的原因成立,這僅是一項一般原則,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某些債權雖發生於破產宣告之後,仍得為破產債權;
(2)是對破產人發生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或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3)為財產上的請求權,即必須是表現為金錢或得折算為金錢的債權,具有人身性質的財產權利不得作為破產債權;
(4)可強制執行,故已過訴訟時效之自然債權或非法債權不得為破產債權;
(5)依法申報登記並取得確認,有權在破產程式中受償。對破產債權的範圍,各國破產法均明文予以規定。
破產債權主要包括:
①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
②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③破產宣告時尚未到期的債權;
④因破產宣告而解除經濟合同造成對方當事人經濟上損害的部分;
⑤雖有財產擔保但其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價款且未清償部分;
⑥票據發票人或背書人被宣告破產而承兌人已付款或承兌的;
⑦被保證人被宣告破產前,保證人代替被保證人清償債務的部分都列作破產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