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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時效

破產清算 閱讀(1.44W)
破產清算時效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通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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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破產清算時效是否會中斷?

我國並沒有區分國有企業的破產程式與私營企業的破產程式,所以兩者應用的都是同一種破產程式,以下就是對破產清算時效是否會中斷的分析。一、破產程式啟動對債權人訴訟時效的影響我國《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對這一規定的正確理解應當是,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期間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1]由於導致訴訟時效中斷事由的持續與消除的時間不同,訴訟時效中斷後重新起算的時點有兩種情況,一是從中斷時起即時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二是在中斷事由經過一定期間後消除時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前者的中斷時間與重新計算訴訟時效的時間為同一個點,後者的中斷時間則為一段期間。根據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第13條,債權人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訴訟時效從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或向管理人申報破產債權之日起中斷。此外,抵銷是主張權利、履行義務的一種方式,所以債權人在破產程式中主張債務抵銷的,與申報債權具有同等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二、國有企業破產清算時效是否會中斷?在提交破產申請或者申報債權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訴訟時效即告中斷,與破產申請是否被受理或其債權是否得到確認無關。不過,如果債權人撤回破產申請或債權申報,則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但是,如果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申請或者受理後又駁回破產申請,或者債權人申報的債權未能得到確認,則訴訟時效在中斷後從人民法院做出不受理破產申請或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或者債權未獲確認的該時點起重新開始計算。據此,在破產程式中因債權人申報債權等行為產生的訴訟時效中斷,中斷的效力持續於整個破產過程,是在一個法定時間段內的持續中斷,訴訟時效應當在中斷事由消除後即破產程式終結後,才存在是否開始重新起算的問題。有的學者認為,只要權利人起訴,其權利就將在訴訟期間得到保護,訴訟時效再無適用的餘地,起訴就成為訴訟時效的終結而不是中斷。[2]儘管對起訴是否構成訴訟時效終結這一問題上存在多種看法,但在破產程式中,除非出現債權人撤回破產申請或債權申報,或者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申請或受理後又駁回破產申請的情況,訴訟時效中斷後原則上就不再存在恢復重新計算的問題了。也就是說,訴訟時效適用在破產程式中,除特殊情況外,其中斷後的最後結果原則上不是訴訟時效的恢復計算,而是訴訟時效的終結。三、破產程式分為清算程式、和解程式與重整程式三種。在破產清算程式終止時,債務人企業被登出,債權債務的主體都不復存在,當然也就不存在重新計算訴訟時效的問題。在和解程式與重整程式中,破產程式因雙方就債務清償達成和解協議或重整計劃而終止。此後,如果債務人不能執行或不執行和解協議或重整計劃,將被依法轉入破產清算程式;如果債務人將和解協議或重整計劃執行完畢,依據和解協議或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就不再清償,債務關係已經徹底解決,不復存在,所以在這兩種情況下均不存在重新計算訴訟時效的問題。唯一不同的是,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105條的規定就債權債務的處理自行達成協議,並請求人民法院裁定認可而終結破產程式的情況。在此種情況下,《企業破產法》沒有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協議時可以依法直接轉入破產清算程式,所以應當自破產程式終結時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然而,儘管訴訟時效中斷後在破產程式中發展的絕大多數結果是訴訟時效的終結,在司法解釋中仍然只能將這種情況規定為訴訟時效的中斷。因為在訴訟時效中斷時,尚不能確定破產程式的發展方向和最終結果是什麼,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規定為訴訟時效中斷仍是最準確的。四、債權人追索破產債務人的保證人的責任的訴訟時效原則上不受破產程式的影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6條規定,“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此原則同樣適用於破產程式。只是在破產程式中,一般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因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而隨之中斷後,也是在破產程式終結後即中斷事由消除後才開始重新計算訴訟時效。五、保證期間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間界限,債權人在此期間內未請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的,其保證責任免除。《擔保法》第25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破產程式的終結應視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從此時開始計算保證期間。債權人對保證人的訴訟時效,應自其在保證期間內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時起開始計算。《擔保法》第17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據此,破產程式的啟動具有加速對一般保證責任到期的法律效力,債權人可以提前行使對一般保證人的權利,但其未行使此項權利時,不影響對保證人享有的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期間,並不使保證期間或訴訟時效加速到期失效。國有企業破產清算時效是否會中斷?從上文的分析,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得知,企業破產清算時效會因為破產程式的提起而中斷,也就是債權人的訴訟時效會因為債務人的破產程式的啟動而中斷,不會終止。這時候債權人與債務人的訴訟時效開始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