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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是指雙方當事人不具備法定結婚條件或者未履行法定結婚程式而締結的婚姻,是不具備婚姻法律效力的。我國《婚姻法》已經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
2、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3、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即近親結婚;
4、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同時《婚姻法》還指出:“無效或可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 雖符無效婚姻事由,但在當事人申請確認婚姻無效時,無效婚姻事由已經消失,且當事人堅持要求解除人身關係的,法院可建議當事人按離婚訴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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