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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公司訴訟費標準怎麼計算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3.12W)

一、解散公司訴訟費標準怎麼計算

解散公司訴訟費標準怎麼計算

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催告;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二、公司清算與破產清算是有一定區別的

破產清算,指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宣告破產後,由法院組織清算組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理、評估、處理和分配,並最終消滅公司法人資格的清算。在破產清算中,法院和公司債權人直接參與公司清算。而公司清算並不必然導致破產清算,只有在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宣告破產後,才進入破產清算程式。它們雖有一個共同點:在受理案件時,這兩類案件都不預收申請費,只有在清算完畢後,才能按照清算財產總額收費。在公司清算過程中若發現資不抵債,則演變成破產清算,則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但公司清算與破產清算是有一定區別的,在公司清算過程中,若發現資產總額大於負債總額,公司尚有部分盈餘,則不應按照前述破產清算規定收費,更不應有上限限制,應按照資產總額進行收費,這樣才不至於讓訴訟成本部分流失,也會讓股東慎訴公司清算。

股東出資確認訴訟一般是按照提起訴訟的股東在公司中所佔的出資額為限作為訴訟費標的計算,而公司清算是對整個公司的資產狀況進行清算,若僅按上述比例進行計收費用,無疑是與現行頒佈的《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的目的是不一致的,從而導致大量訴訟成本的流失。

公司在經營過程當中,如果出現了一些比較特殊的情況下,是可以進行解散公司的,比如營業執照被吊銷,再比如說股東決定不再經營,之後需要進行清算,而公司解散時候所產生的訴訟費用是需要根據涉及到的財產金額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