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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換清算組成員出車禍了可以更換嗎?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8.62K)

一、更換清算組成員出車禍了可以更換嗎?

更換清算組成員出車禍了可以更換嗎?

可以更換,清算組,又稱“破產清算人”。破產宣告後,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並接管破產企業,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在外國破產程式中,與清算組相對應的機關是破產管理人。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股東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更換清算組成員:

(1)有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行為;

(2)喪失執業能力或者民事行為能力;

(3)有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二、清算組的成立及組成

1、公司應當依照規定,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2)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具有以上所列情形,而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清算組的組成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應當及時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

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

(1)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2)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3)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公司的清算組成員是否可以更換,必須要看小組的成員是否具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行為出現,以及是否還具有職業能力或者民事行為能力,如果當事人因為車禍導致暫時無法行使民事行為或者也沒有執業能力,那麼是可以進行更換的。如果沒有出現特別的情況,就不能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