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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公司的債權人指什麼?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4.99K)

公司債權人是指以公司作為債務人所形成的債的關係中有權請求公司為一定行為的權利主體。公司債權人可分為主動債權人、被動債權人、社會債權人以及公司債債權人,此分類是依傳統民法以及針對公司制度所為的分類。

我國的公司的債權人指什麼?

公司債權人是指以公司作為債務人所形成的債的關係中有權請求公司為一定行為的權利主體。

1、賦予債權人抑制公司在即將破產清算前非法處分公司財產的行為

債權人僅能根據公司現有的財產獲得清償,即使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債權人也不能向股東追償所以債權人就要監督公司的行為,以保證公司的責任財產不因公司的不當行為而減少,以使自己的債權能夠獲得充分的清償。基於此法律賦予債權人這種權利,能夠使債權人的利益獲得充分的保護。

2、賦予公司債權人集體重大利益參與、決定權

由於股東有限責任的運用,使公司及其財產成為公司債權人利益之唯一的擔保主體和財產來源,因而當公司的行為可能涉及到債權人的利益時,徵求公司債權人的意見或賦予債權人異議權,便具有重要的意義。公司的清算程式是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歸於消滅的程式,事關債權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公司是否直接進入破產程式、是否進行和解與重整程式以及關於破產財產的處理與分配等問題,債權人有權參與討論和決定,甚至有最終的決定權。

3、賦予公司債權人追究公司董事和相關人員責任的權利

如公司破產後,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商事法院得判令公司的董事長、全體董事或某些相關董事承擔公司債務的全部或一部分,除非這些董事能證明他們在經營公司的業務上已做到了領取工資的受任人所應有的謹慎注意,而且董事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股東或關於限制公司債權人訴訟的規定來對抗公司的債權人,其目的都在於加強對公司債權人的保護。

4、對於特殊債權人利益的特殊保護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此條規定明確了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雖然也是公司所負擔的債務,但卻優先於公司其他債權人獲得清償。

5、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95條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債權人是可以請求公司為一定行為的主體,公司債權人可以分為主動債權人、被動債權人等,我國的公司的債權人是擁有很多權利的,比如說董事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股東或關於限制公司債權人訴訟的規定來對抗公司的債權人,其目的都在於加強對公司債權人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