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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辦理程式:(1)申請:準備材料,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2)受理:登記機關應該自收到材料5日內做出是否受理決定;(3)稽核: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式,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查核實,做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4)決定:決定變更登記後,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領取營業執照。《公司法》第六條《公司法》第七條《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第三十七條《公司法》第四十三條《公司法》第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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