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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股東可以不是法人代表嗎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1.02W)

一、是股東可以不是法人代表嗎?

是股東可以不是法人代表嗎

可以,依據《公司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董事長、執行董事肯定是股東,但經理卻不一定是股東。因為經理通常是由董事會聘任的,也有董事擔任經理的。所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必須為股東。公司法人代表的任職資格是: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企業所在地正式戶口或臨時戶口;

3、具有管理企業的能力和有關的專業知識;

4、從事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

5、產生的程式符合國家法律和企業章程的規定;

6、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檔案。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擔任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1、因違法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原法定代表人,自決定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滿三年的;

2、因經營管理不善被依法撤銷或宣告破產的企業的負有主要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自核準登出登記之日起未滿三年的;

3、刑滿釋放、假釋或緩刑考驗期滿和解除勞教人員,自刑滿釋放、考驗期滿或解除勞教之日起未滿三年的;

4、因從事違法活動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

5、各級機關(包括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在職幹部和軍隊在職現役軍人;

6、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能擔任企業領導職務的。 申請登記時,企業和主管部門應如實向登記主管機關報告法定代表人的真實情況。 對於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登記主管機關不予核准登記。 在申請登記時向登記主管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應按有關規定處理。

二、公司法人代表可以在其他公司就職規定是什麼?

企業法人可不可以去別的公司打工,既取決於是否和本公司的業務相沖突,又需得到股東會許可。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了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有的八項行為,其中,第五項規定,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不得有“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的行為。

2、《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也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股東會之許可。

做法人代表這件事情必須是自願的才行,總不可能由大股東強行任命某個小股東來擔任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在很多情況下就是替公司擋事的,所以,其實也不是什麼特別光鮮亮麗的職位,因為人們現在對法人代表的理解,無關人是不會冒這個風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