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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控制人變更協議的生效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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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際控制人變更協議的生效條件是什麼?

實際控制人變更協議的生效條件是什麼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實際控制人怎麼認定?

1、單獨或者共同控制公司股份,並且擁有超過公司股東名冊上股份最多股東的表決權;

2、單獨或者共同控制公司股份和表決權達到或者超過30%;

3、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可以通過單獨或共同控制的表決權選舉產生;

4、能夠決定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方針,從公司的經營活動中獲得利益;

5、相關部門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判斷某一主體能夠實際控制公司行為的其他情況。

三、實際控制人和控股股東的區別有哪些?

1、實際控制人,一般為自然人,控股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實際控制人可以和被控制企業沒有直接的資本紐帶關係,即可以不是被控企業的股東;而控股股東一定是股東。

四、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責任;

2、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的責任;

3、損害公司利益、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

五、實際控制人損害公司利益怎麼起訴?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實際控制人有可能會因為公司的合併、投資等各方面的因素髮生變更,變更實際控制人的原因不同操作流程也不一樣,有可能會承擔的法律風險也無法一概而論,由於實際控制人變更事關重大,建議公司就相關的法律風險提前諮詢專業律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