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經營管理>

集體企業清算組組成是什麼

經營管理 閱讀(1.33W)

一、集體企業清算組組成是什麼

集體企業清算組組成是什麼

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

(一)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二)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三)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二、清算小組的職責

清算組織是指對申請登出登記的事業單位的資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的一種臨時性機構。根據規定,清算組織在審批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一)接管與維護

確定擬登出單位的留守人員;接收擬登出單位的財產、帳冊、文書、資料、印章等;保管好所接收的財物;處理擬登出單位職工有關事宜;以清算組織名義繼續進行必要活動,包括履行擬登出單位應履行而未履行的合同或予以解除等等。

(二)資產清理、計算與分配

清點財產,分類登記造冊;核實擬登出單位申報的債務;清收擬登出單位的債權,無法收回的,應取得相應的證明材料;根據需要委託有法定資格的中介機構對財產進行評估、審計;在上述工作基礎上製作清算報告。

(三)其他工作

負責有關內勤工作;適時提請召開債權人會議;列席債權人會議並接受監督;對被整體接收的事業單位,與接收方辦理有關的交接手續。

清算組織以自身名義依法從事必要的民事活動,在完成規定的工作後,宣佈撤銷。

清算組織向有關主管部門負責並報告工作,並接受其監督。在清算中,債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清算組織的決定有異議且無法協調的,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清算組織的組成由主管部門商同事業單位的舉辦單位決定,視需要其成員可以從審計、國有資產、稅務、土管、銀行,法院、中介服務組織中用公函指定。清算組長由審批機關商舉辦單位指定,主持與協調清算組織日常工作。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法院在批准企業破產申請以後,就需要成立清算小組來對破產的企業進行清算,清算小組的組成人員是有一定的要求的,一般是可以直接從公司的高階管理人員或從社會的一些中介機構中去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