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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在審計時有哪些許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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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的基本許可權包括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相關資料的權利、檢查的權利、調查取證權利、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利、提請協助權、移送權、處理處罰權、通報或公佈審計結果權還有向被審計單位及有關部門提出建議的權利。

審計機關在審計時有哪些許可權?

第四章 審計機關許可權

第三十一條 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規定提供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會計報告,運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資料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件,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情況,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二條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資料的系統,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第三十三條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援、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審計機關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

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儲存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第三十四條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篡改、譭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不得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必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對其中在金融機構的有關存款需要予以凍結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

審計機關採取前兩款規定的措施不得影響被審計單位合法的業務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五條 審計機關認為被審計單位所執行的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應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糾正的,審計機關應當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