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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如何保護中小企業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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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中小企業好的合法權益是《中小企業促進法》的立法宗旨。中小企業的發展在我國經濟的發展歷程中起到了不可磨滅的作用。在金融危機後,世界經濟復甦緩慢,這也給國內的經濟帶來壓力,在許多市場交易中,因為中小企業的規模小,經常處於弱勢地位,難以在市場競爭中自保,漸漸走向衰敗的結局。在《中小企業促進法》中單列一章,強調中小企業權益的重要性,保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

我國如何保護中小企業的權益?

第八章 權益保護

第五十條 國家保護中小企業及其出資人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小企業財產及其合法收益。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應當建立專門渠道,聽取中小企業對政府相關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督促改進。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行業組織應當公佈聯絡方式,受理中小企業的投訴、舉報,並在規定的時間內予以調查、處理。

第五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許可,依法開展管理工作,不得實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檢查,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參加考核、評比、表彰、培訓等活動。

第五十三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中小企業有權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並要求對拖欠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中小企業收取費用,不得實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罰款,不得向中小企業攤派財物。中小企業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有權拒絕和舉報、控告。

第五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實施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制度,收費目錄清單及其實施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不得對中小企業執行目錄清單之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對中小企業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嚴禁以各種方式強制中小企業贊助捐贈、訂購報刊、加入社團、接受指定服務;嚴禁行業組織依靠代行政府職能或者利用行政資源擅自設立收費專案、提高收費標準。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中小企業實施監督檢查應當依法進行,建立隨機抽查機制。同一部門對中小企業實施的多項監督檢查能夠合併進行的,應當合併進行;不同部門對中小企業實施的多項監督檢查能夠合併完成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實施合併或者聯合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