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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讓員工入股的做法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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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公司讓員工入股的做法是否合理?

分公司讓員工入股的做法是否合理

分公司讓員工入股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分公司沒有註冊資本。分公司不是企業法人,不是持有股權的適格主體。因此,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不是能持有股權的民事權利主體。沒有法人財產權,不是持有股權的適格主體。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該總公司承擔。

二、分公司可以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嗎?

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的主體資格,但是其實際領取了營業執照,並且從事相關的經營活動,對於普通勞動者而言,可能並不能辨認其主體資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從上述法律的規定來看,分支機構單獨從事的法律行為原則上是有效的,除非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只是其責任最終由總公司承擔。《〈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三、分公司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①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佔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②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後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

⑤分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讓員工入股是一種最新的獎勵,那些績效比較優秀的員工的一種做法,這樣對員工對公司都是有利的,對公司來講可以通過這種方法挽留住公司所需要的人才。但是沒有總公司的同意,分公司讓員工入股分公司的行為,嚴重違反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