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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並取得證明材料。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時,應當出示審計人員的工作證件和審計通知書副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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