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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是什麼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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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是什麼性質?

一般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是什麼性質

其他有限責任公司的性質也是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是: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二、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檔案;

(六)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檔案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檔案和身份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十)公司住所證明;

(十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區別是什麼?

(一)股權表現形式差異

有限責任公司裡,權益總額不作等額劃分,股東的股權是通過所認繳的出資額比例來表示,股東表決和償債時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比例享有權利和承擔責任;而股份公司的全部資本分為數額較小、每一股金額相等股份,股東的表決權按認繳的出資額計算,每股有一票表決權。

《公司法》第三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二)股東人數限制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得多於50人,保護了公司的封閉性;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有2-200發起人,股東人數無限制,上市公司擁有上百萬人的股民都是公司股東。

《公司法》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公司法》第七十八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三)設立方式及流程差異

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也不能發行股票,不能上市;股份公司除了可以使用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方式外,還可以向社會公開籌集資金並上市融資,但設立流程比較複雜。

《公司法》第八十四條: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組織機構設定規範化程度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較高,必須設立董監事會,監事會,定期召開股東大會;有限責任公司比較簡單、靈活,可以通過章程約定組織機構,可以只設董事、監事各一名,不設監事會、董事會。

《公司法》第四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五)股權轉讓方面差異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出資額;而股份有限公司有更多限制。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司法實踐中,其他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是國有公司,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時需要向工商局提供設立登記申請書,公司住所證明,公司章程,股東主體資格證明等有效材料,註冊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可以由股東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