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經營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審批條件是什麼?

經營管理 閱讀(1.8W)

一、從業資格的要求與取得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審批條件是什麼?

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員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根據當前備案的實踐操作,私募基金(不區分股權或證券等)要求兩名從業資格的高管即可。且若在提交法律意見書時還沒有取得從業資格的,不妨礙提交備案申請,但要承諾在2016年12月31日取得從業資格。否則,根據我們的理解,在其他條件都符合的情況下,協會將可能予以通過備案,但會限制基金管理人發行產品。(依據 2016年3月23日,中國基金業協會在上海舉辦《關於進一步加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公告>政策培訓》時,主講人中國基金業協會私募會員部主任董煜韜指出“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目前高管人員尚不具備從業資格的,仍可補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後首發產品;但高管人員必須在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從業資格,法律意見書中對於高管人員的從業資格情況及考試報名情況等如實披露即可,可發表保留意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一)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二)通過相關認定獲得從業資格。

(1)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此類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從事資產管理相關業務,且管理資產年均規模1000萬元以上。

(2)已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期貨從業資格考試、銀行從業資格考試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或者通過註冊會計師資格考試、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等金融相關資格考試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擬通過上述第(1)、(2)情形的認定方式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還應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範》考試,方可認定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含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的高階管理人員,可以向中國基金業協會資格認定委員會申請認定基金從業資格:a.從事私募股權投資(含創業投資)6年及以上,且參與併成功退出至少兩個專案;b.擔任過上市公司或實收資本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的大中型企業高階管理人員,且從業12年及以上;c.從事經濟社會管理工作12年及以上的高階管理人員;d.在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從事經濟、金融等相關專業教學研究12年及以上,並獲得教授或研究員職稱的。

(三)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由所在機構或個人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以下材料:(1)個人資格認定申請書;(2)個人基本情況登記表。

(四)相關證明材料

(1)符合上述條件a的,需提交參與專案成功退出證明和兩份行業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薦 信,推薦信中應附有推薦人職務及聯絡方式;

(2)符合上述條件b的,需提交企業和個人的相關證明和兩份行業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薦信,推薦信中應附有推薦人職務及聯絡方式;

(3)符合上述條件c的,需提交有關組織部門出具的任職證明;

(4)符合上述條件d的,需要提交相關資格證書和兩份行業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薦信,推薦信中應附有推薦人職務及聯絡方式。

資格認定委員會構成及工作機制:資格認定委員會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理事(不含非會員理事)、監事及私募基金相關專業委員會委員構成。每次從上述委員中隨機抽取七人組成認定小組,小組成員對申請資格認定的人員以簡單多數原則表決。參與資格認定的表決人、推薦人及資格認定結果將通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網站的從業人員資訊公示平臺向社會公示。

二、對經營範圍的整改

(一)合規的經營範圍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暫行辦法”)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防範利益衝突的要求,對於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業務的申請機構,這些業務與私募基金的屬性相沖突,容易誤導投資者。為防範風險,中國基金業協會對從事與私募基金業務相沖突的上述機構將不予登記。

同時,為落實暫行辦法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專業化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和經營範圍中應當包含“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相關字樣,對於名稱和經營範圍中不含“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相關字樣的機構,中國基金業協會將不予登記。

從專業化經營和防範利益衝突角度出發,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可能存在衝突的業務、與買方“投資管理”業務無關的賣方業務以及其他非金融業務。根據公告要求,協會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稱中增加“私募”相關字樣,但目前暫不做強制性要求。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上述要求進行整改,下一步協會將對不符合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自律管理。

(二)整改程式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經營範圍和名稱的整改工作需要事先完成相關工商資訊變更。即在工商資訊變更完成之後,再在協會網站上,提交變更事項的申請,同時提交重大事項變更法律意見書。協會考慮到近期各地相關工商註冊政策處於調整期,為不影響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業務,需提交相關法律意見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其經營範圍和名稱不符合協會相關自律要求,同時確出於客觀原因無法進行相關工商變更的,申請機構應書面承諾不開展與本機構所從事的具體私募基金業務型別無關的其他業務,並承諾待相關工商變更手續可正常辦理後,將及時完成經營範圍和名稱變更,並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中按要求及時更新變更後的工商資訊。上述承諾情況應如實告知相關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有私募基金產品的,應如實告知其投資者。

三、實繳資本的要求

公司法已經取消的最低註冊資本的要求,基金業協會的公告,作為一個自治協會的非規範性檔案,更不會違反法律的規定。因此協會一直沒有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具備特定金額以上的資本金才可登記的規定。但作為必要且合理的機構運營條件,私募基金管理人應根據自身運營情況和業務發展方向,確保有足夠的資本金保證機構有效運轉。相關資本金應覆蓋一段時間內機構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運營開支。律師事務所應當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備從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需的資本金、資本條件等進行盡職調查並出具專業法律意見。根據備案的實踐,一般能覆蓋公司正常運營六個月以上的資本即可。

公司實繳出資證明應為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證明,包括基金託管人開具的資金到賬證明、驗資證明、銀行回單、包含實繳資訊的工商登記調檔材料等出資證明檔案。私募基金的募集資金不允許代付代繳。

但針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收資本/實繳資本不足100萬元或實收/實繳比例未達到註冊資本/認繳資本的25%的情況,協會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資訊中予以特別提示,並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公示中予以公示。

四、建立切實有效的內控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參照協會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等規定製定並上傳相關制度,制度檔案包括但不限於(視具體業務型別而定)《公司風險控制管理制度》、《公司資訊披露制度》、《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公司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公司關於內幕交易防控制度》、《公司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公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與稽核制度》、《公司私募投資基金宣傳推介與募集管理制度》、《公司利益衝突管理辦法》、《公司員工個人交易制度》。

上述內容是小編整理編輯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審批條件是什麼這一疑問的答案,想要成立私募基金公司必須經過審批,審批同歸之後才可以註冊公司,那麼在審批過程中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時必須具備一定的審批條件才可以進行審批的,其條件是私募基金公司最基本的條件,上文中小編詳細的整理了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審批的各項條件,僅供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