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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數量限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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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數量限制是什麼

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數量限制是什麼

2014年8月21日,證監會發布了第105號令--《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監管辦法》”)。《監管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隻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顯然,公司制、合夥制私募基金的投資人數應當受《公司法》及《合夥企業法》的約束而不得超過50人(股份公司制不得超過200人),而對於“契約型”私募基金而言,在目前無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其應當適用《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基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也就是說,“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可最多不超過200人,突破了(有限)公司制、合夥制基金的50人限制。這一突破,對於基金參與主體,特別是基金管理人與銷售服務機構而言具有重大意義,在做大基金規模的同時,也將使更多投資者收益。

二、質量要求

日前,中國基金業協會正式釋出《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下稱“募集辦法”),對私募基金銷售主體、募集流程、從業人員資質、合格投資者認定等內容做出明確規定,引起了私募基金行業廣泛關注。

新規首先明確了私募基金兩類銷售主體,只有私募管理人、擁有基金銷售資格的機構方能銷售私募基金產品。此外,募集流程進一步嚴格,根據規定,私募基金募集應當履行下列程式:特定物件確定,投資者適當性匹配,基金風險揭示,合格投資者確認,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其中,簽署合同及打款後的投資冷靜期不少於24小時,在此期間募集機構不得主動聯絡投資者,冷靜期滿後,應由非銷售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信函等方式進行回訪確認。

新規要求,私募基金募集從業人員也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私募基金推介前,須進行合格投資者確認,投資者需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檔案或收入證明。根據募集辦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機構或個人:機構方面,要求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個人方面,要求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此外,還要求投資者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募集辦法再次明確禁止拆分轉讓的行為。禁止任何機構或個人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非法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投資者應當以書面方式承諾其為自己購買私募基金,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轉讓為目的購買私募基金。

以上便是對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數量限制及合格投資者標準的簡單介紹,私募基金可以說屬於一種融資的方式,而如果融資的方法或是使用方式不當均可能演變成集資詐騙,所以國家為了預防和杜絕在私募基金中出現集資詐騙的問題故對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做了較為嚴格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