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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公司法人有什麼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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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是以社會公有制經濟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經濟,其中包含了公司制這個規則。一般來說,公司法人就是這個公司對外和對內的負責人,既擔負著引領這個公司成長的任務,而一旦公司出事,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今天,小編就為大家講解一下投資公司法人有什麼風險?

投資公司法人有什麼風險?

一、公司法人的分類

1、有限責任公司

在我國,有限責任公司包括普通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三種形態。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是由2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並以出資為限承擔公司對外所欠債務。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股份有限公司

我國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髮起設立的和募集設立的兩種。其中,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物件募集而設立公司。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應設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及對外提供擔保、選舉董事、監事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同意。董事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日常辦事機構,上市公司還應設董事會祕書處。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股東以自己認購的股份為限享受股息、紅利,也以此為限承擔公司對外債務及相關責任。

二、投資公司法人責任

1、民事經濟案件中,掛名法定代表人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我國《民法通則》49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 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 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 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 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 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即民事責任中,法定代表人的責任屬於法定責任,不能以內部約定對抗法律規定的違法責任。

2、根據我國《刑法》第三十一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該法條明確了在單位犯罪時,除追究單位責任時,還要追究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而並沒有嚴格限制在單位法定代表人的範圍內。因此如果掛名法定代表人和實際負責人之間存在相關協議約定掛名法定代表人不實際管理單位,則如果單位被追究刑事責任,與掛名法定代表人無關,應該由單位的實際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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