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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可以對外借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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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基金可以對外借款嗎

私募基金可以對外借款嗎

私募基金是不可以隨意對外借款的。

1、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或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關係。1991年即得到法律認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民間借貸利率最高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

2、民間借貸注意事項

(1)最好簽訂書面合同。民間借貸大多以“借據”的形式代表合同,一般來說這也是可以的。但由於借據過於簡單,如果發生糾紛很難憑此處理。為此建議借貸雙方最好籤訂正式的借貸合同,詳細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免留下後患。當然,如果當事人之間確實沒有書面借據或合同的,但雙方都承認借貸一事,可以確認雙方借貸關係存在。

(2)有關利息的約定要合法。在民間借貸中,利率可適當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過部分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3)要特別注意訴訟時效。民間借貸由於大部分發生在親朋好友之間,很多人並沒有對它給予應有的重視。在還款期限界滿後的兩年內,必須向借款人索要借款,否則超過兩年的法定訴訟時效,該債權則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

3、委託貸款

(1)非金融企業之間要達到借貸的目的,完全合法的途徑可以通過委託貸款的方式。

委託貸款是企業間借貸受到限制的產物,它已經不是間接融資,而是一種變相的直接融資。首先,企業可以通過它,進行定向籌資,等同於向特定群體發債。且不需要領取“債券配額”,不需要審批,可以避開政府對債權融資的控制。

(2)資金供給者,即委託人可以通過它,避開政府對利率的控制,可以獲得更高的投資收益。最後,對商業銀行來說,存貸差逐漸擴大的壓力,已經迫使銀行尋求其他途徑,既要保證收益,又要防範風險。由於商業銀行不需要承擔委託貸款的風險,鼓勵和引導存貸款向委託貸款轉移,無意是解決上述矛盾的一個辦法。

4、信託貸款

(1)按照《信託法》的規定,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可見,信託的含義中已經包含了企業可以作為委託人以信託貸款的方式實現借貸給另一企業。

(2)信託貸款與委託貸款不同。信託貸款的貸款物件是由受託人確定的,而委託貸款的貸款物件則是委託人確定的。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信託貸款並不是完全意義上的企業間借貸關係,因為委託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給誰。

二、私募基金的規定

1、概念

私募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由於私募基金的銷售和贖回都是通過基金管理人與投資者私下協商來進行的,因此它又被稱為向特定物件募集的基金。私募基金是一種特殊的企業間借貸,這種借貸關係因其投資於證券領域而具有特殊的性質。

2、私募基金的監管

對這些數量巨大的私募基金,如果缺乏有效的監管,證券市場上類似“中科崩盤”的事件還可能重演。而要有效監管,首要的的辦法是,“把它暴露在陽光之下,因為陽光是最好的防毒劑。”可是,如果簡單地放開企業間借貸,不加任何限制,至少在資金來源方面私募基金將很有可能會“順理成章”地披上合法的外衣。

3、私募基金的特點

私募基金與封閉基金、開放式基金等公募基金相比,有如下特點:

(1)私募基金通過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2)在募集物件上,私募基金的物件只是少數特定的投資者,圈子雖小門檻卻不低。

(3)和公募基金嚴格的資訊披露要求不同,私募基金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監管也相應比較寬鬆,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資更具隱蔽性,運作也更為靈活,相應獲得高收益回報的機會也更大。

(4)私募基金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基金髮起人、管理人必須以自有資金投入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運作的成功與否與他們的自身利益緊密相關。從國際目前通行的做法來看,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發生虧損,管理者擁有的股份將首先被用來支付參與者,因此,私募基金的發起人、管理人與基金是一個脣齒相依、榮辱與共的利益共同體,這也在一定程度上較好地解決了公募基金與生俱來的經理人利益約束弱化、激勵機制不夠等弊端。

三、私募基金對外借款的法律規定

《私募辦法》第二十條,募集私募證券基金,應當制定並簽訂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應當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

募集其他種類私募基金,基金合同應當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

第二十一條,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

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第二十二條,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應當堅持專業化管理原則;管理可能導致利益輸送或者利益衝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應當建立防範利益輸送和利益衝突的機制。

第二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資訊,利用該資訊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資訊,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資訊。資訊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資訊、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槓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第二十六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及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妥善儲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儲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年。

私募基金可以對外借款嗎?通過閱讀上文,我們不難得出否定的答案。根據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私募基金的資金只能用於投資,不能用於其他用途。由於私募基金的資金是區別於一般的民間借貸的,因此,私募基金是不可以隨意對外借款的。不過,由於實務中的情形各有不同,所以小編建議您可以在告知律師具體情況後獲取專業意見,這樣更有利於您問題的迅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