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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死亡股權變更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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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死亡股權變更程式是怎樣的?

股東死亡股權變更程式是怎樣的?

公司法》第76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公司章程中並無禁止性規定,自然就可以繼承股份,同時繼承被繼承人作為股東的各項權利和義務。

如果有限公司章程作出禁止股權繼承的,則在股東去世後,其繼承人只能通過轉讓股權來實現財產繼承。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遵循公司法的一般規定,為保障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轉讓股份前應當書面通知其他股東,並經公司股東過半數同意,但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覆的,視為同意。如果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當公司章程沒有例外規定但是繼承人不願意繼承或者是具有法律禁止,在此種情形下死亡股東的股權可以由其他股東受讓,也可以轉讓給股東以外的第三方,該受讓的程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即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要是沒有股東願意受讓,也沒有第三方願意收購,則只能通過法定的程式在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做減資來處理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六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遺產繼承是財產轉讓的合法形式之一。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所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股權就其本質屬性來說,既包括股東的財產權,也包括基於財產權產生的身份權即股東資格,該身份權體現為股東可以就公司的事務行使表決權等有關參與公司決策的權利。就股權所具有的財產權屬性而言,其作為遺產被繼承是符合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

而股東資格的繼承問題,則有必要在公司法中作出規定。

《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提供了股繼承的一般原則即:自然人股東的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同時也允許公司章程做出其他安排。

自然人股東的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這樣規定一方面考慮到股東身份即股東資格是基於股東的財產權而產生的,一般來說,其身份權應當隨其財產權一同轉讓;同時,也考慮到被繼承人作為公司的股東,對公司曾做出過貢獻,其死後如無遺囑另作安排,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有合理性,也符合我國傳統。國外一些國家的公司法也明確了股份可以繼承的基本原則。如法國規定,公司股份通過繼承方式自由轉移;德國規定,股份可以出讓和繼承。

允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股東資格繼承辦法,主要是考慮到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之間的合作基於相互間的信任。而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繼承人畢竟已不是原股東本人,股權實質上發生了轉讓。在此情況下,其他股東對原股東的信任並不能自然轉變為對繼承人的信任,不一定願意與繼承人合作,可能導致股東之間的糾紛,甚至形成公司僵局。為此,從實際出發,應當允許章程規定股東認為切實可行的辦法,解決股東資格繼承問題。比如規定,當股東不同意某人繼承已死亡的股東的資格時,可以採用股權轉讓的辦法處理股權繼承問題等。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一般來講,股東如果死亡其股權正常情況下是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的,除了部分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不管是公司成立、融資、股東撤資等都屬於公司重要經營事項,與股東、投資人的利益密切相關,因此在變更時還要召開股東大會以及按時進行資訊披露,保障各位投資人的利益。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