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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開分公司的風險是什麼?

經營管理 閱讀(2.4W)

一、入股開分公司的風險是什麼?

入股開分公司的風險是什麼?

入股開分公司的風險是存在著公司運營狀況的風險,以及訴訟方面的風險,因為畢竟是一個分公司,所以他在面臨著一些經營狀況的時候,他很有可能和對方簽訂大宗買賣合同,但是由於主體方面的原因或者是內容方面的原因,會被他人進行起訴。

二、合夥投資入股協議書內容是什麼?

合夥人: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丙方: 身份證號碼:

為保護合夥人的合法權益,經合夥人協商一致,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 合夥宗旨

為了促進朋友之間的友誼和加強經濟技術合作,充分發揮和利用個人的富餘資金,以及掌握的技術和市場資訊,較好地進行經濟合作,以達到促進友誼和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

第二條 合夥經營專案

甲、乙、丙三方同意,共同出資創辦 專案(以下簡稱“專案”)。

專案地址:

第三條 出資比例

各方出資所佔比例為:出資總額為: 元,甲方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 %;乙方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 %;丙方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 %。

第四條 利潤分配與債務承擔

1、利潤分配:盈利的80%用來合夥人分紅,分紅按合夥人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比例來分配,其他的20%留作專案的擴充套件資金和維護專案的正常執行。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比例承擔。

第五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2、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履行相同義務,風險共擔)。新入夥的合夥人對入夥前專案的所有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二)退夥

1、自願退夥。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申請退夥:

a、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b、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退夥;

c、發生非主觀之合夥人難以繼續參與合夥經營之事宜。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專案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專案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對損失承擔全額賠償責任,並按實際營業情況退回入夥時的出資金額。如盈利,按出資比例分配利潤,並退回出資金額;如虧損,則按照出資比例計算應承擔的債務,在出資金額中抵扣,將款項退回退夥一方

2、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a、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c、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d、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專案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a、未履行出資義務;

b、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專案造成損失;

c、執行合夥專案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含違法以及嚴重影響專案經營信譽等行為);

d、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進行內部申訴,申訴不成者可即時向人民法院申請仲裁。

我們國家現在總公司和分公司之間的關係是非常的密切的,而對於一個分公司來說的話,它也是有權利對外進行簽訂合同的,如果要想入股份公司,依然是和總公司一樣,可以通過貨幣或者是技術入股的方式來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