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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形股東顯名問題的操作流程是什麼

經營管理 閱讀(9.44K)

一、隱形股東顯名問題的操作流程是什麼?

隱形股東顯名問題的操作流程是什麼

1、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通過決議,允許當前顯名股東將股權轉讓給隱名股東。同時,其他股東出具放棄優先購買權宣告;

2、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3、隱名股東到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印花稅在地稅部門,所得稅個人在地稅部門,單位在國稅部門);

4、提交公司相關檔案,交納稅費,辦理完稅憑證;

5、股東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手續。

二、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1、隱名股東雖不是公司名義上的股東,但由於公司的成立起因於隱名股東的出資,根據資本維持和不變的原則,隱名股東不得抽回資金,逃避風險和責任。

2、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出資的,其約定不得對抗公司。但有限責任公司半數以上的其他股東明知實際出資人的出資,且公司已經認可以其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的,如無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節,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實際出資人對公司享有股權。

3、一方出資,另一方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雙方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實際出資人承擔投資風險,實際出資人主張名義出資人轉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財產利益的,如無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節,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4、一方出資,另一方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雙方未約定出資人為股東或者出資人承擔投資風險,且出資人亦未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以股東名義向公司主張過權利的,出資人僅對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者享有債權;其起訴主張享有股權或者享有股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5、因公司股東有出資不足、抽逃出資等行為,公司債權人向名義出資人主張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名義出資人向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實際出資人追償因此遭受的損失。公司債權人將名義出資人與實際出資人列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6、未經他人同意以該他人名義登記為股東的,申請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因此產生的後果;公司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被冒名登記為股東者承擔股東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7、雙方約定一方實際出資,另一方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且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的,如實際出資人主張名義出資人轉交股份財產利益,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8、一方實際出資,另一方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但雙方未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且實際出資人亦未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雙方之間不應認定為隱名投資關係,可按債權債務關係處理。在上述實際出資人與顯名股東之間發生的糾紛中,可以列公司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如果股東是隱形的話,那當事人的股權一定是有人代持的,不讓人代持的話,公司成立之初很多重要的證件都沒辦法辦下來。雖然隱形股東顯明的實質不是一般的股權轉,但隱形股東如果想要顯名的話,肯定不能直接空口無憑的去通知代持人一聲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