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人分公司可對外籤合同嗎?
可以籤合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登記的分公司屬於“其他組織”。“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其他組織可以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簽訂合同,從而成為合同主體。
《公司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這一規定明確了兩點,一是分公司可以領取營業執照,進行獨立營業,具有獨立締約能力。二是分公司民事責任的歸屬,即分公司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一切行為的後果及責任由隸屬公司承擔。
二、合同無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分公司的主要特徵
1、分公司是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其實際佔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後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
5、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分公司對外籤合同的時候當然也應該尊重總公司的管理制度,但是,生活中也沒有任何一家總公司會牽制分公司籤合同的權利。如果分公司的負責人違背總公司簽訂一些違反國家規定的合同,由此造成的法律責任,是要追究分公司負責人的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