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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企業法律風險防控提示書怎樣規定?

經營管理 閱讀(3.11W)

1. 合同關係主體

民營企業法律風險防控提示書怎樣規定?

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通常情況下,合同只能約束簽約雙方,對第三人不產生約束力。如果簽約主體和履行主體不一致,往往會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糾紛,對合同雙方都可能存在維權障礙。

風險點

1合同相對人的主體身份。實踐中,有部分公司、企業缺少警惕意識,在對方負責人出席簽訂合同時,沒有要求對方公司、企業加蓋公章,導致雙方因合同關係的主體是個人還是單位產生爭議,從而發生不必要的糾紛。或者未要求出席的代表出具授權委託書並簽字,一旦加蓋的公章存在瑕疵,將為合同效力帶來難以預見的風險。

2合同簽訂人簽訂合同的權利。部分公司企業為達到經濟交易快捷、簡便的目的,簽訂合同方式多樣化,對合同關係主體及簽訂人審查過於簡單,易出現表見、越權代理、授權失效等情況,產生合同無效或效力待定的糾紛。

3法律對某些行業的從業資格做了限制性規定,如廣告企業必須要有廣告經營許可證,印刷企業必須要有出版物印製許可證,醫藥企業必須要有相應的國家藥品生產或經營許可證等,機械製造業生產壓力容器要有生產許可證,不具有相應的資質證書可能對合同效力產生影響。

4關於內設機構簽訂合同的問題。在一些大型活動中,主辦方以某某辦公室名義簽訂合同,這種情況下企業應特別謹慎。內設機構本身不具有合同主體資格,很可能導致合同無效。如果遇到這種情況,履約方一定要讓對方的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簽章。

2. 合同履行規則

合同履行規則,是指法律規定的適用於某類合同或某種情形,當事人履行合同時必須共同遵守的具體準則。合同履行的規則主要涉及履行的主體、履行的標的和履行的方法。

風險點

1因語言多義導致價款計算差異。實踐中部分企業在合同中約定了價款的多種計算方式,但未注意多種計算方式之間的協調性,導致不同計算方式之間的經濟利益差距巨大,引發訴訟糾紛。

2結算人員、方式、流程約定不明。部分企業對雙方結算人員未明確約定,對賬方式混亂,常以電話、郵寄的方式與對方公司進行溝通,且不注意固定證據,以致在訴訟過程中舉證困難,從而給己方造成經濟損失。

3付款時間約定不明。有些企業以一定事件發生作為付款前提,事後難以區分是附條件還是附期限,尤其是當某些事件難以發生時更可能造成企業經濟損失。

4對產品質量和規格約定不明。在合同簽訂時應明確產品質量標準和異議期限,對於多規格產品,應明確具體規格。

5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除了保留往來中形成的原始物證、書證以外,還需要對履行通知義務、協助義務等事實或行為保留證據。這些事實或行為往往難以證明,需要考慮用書面的通知方式以便保留送達證據。

6合同終止、變更、解除等,要以書面方式進行,如簽訂補充協議、終止協議、變更協議,否則風險難以預料。

二股東權利義務

1. 股東出資

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改革以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由股東自行約定,並記載於公司章程。股東出資不足或逾期出資將給債權人和自身帶來風險。

風險點

1債權人的交易風險。股東分期認繳出資已經對外公示,債權人已經知曉或應當知曉,如其自甘冒險或者怠於知曉,可能承擔風險。

2股東出資認繳期限尚未屆至,債權人不能徑行要求股東加速履行出資義務。根據法律規定,當公司解散、破產兩種法定情形出現時,股東的認繳出資義務加速到期。除此以外應當結合具體情形予以認定。因此,債權人要謹慎選擇交易物件。

3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或者補充賠償責任。股東逾期未能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債權人可根據不同情形要求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或者補充賠償責任。

4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時,應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依法通知債權人以及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對於實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特殊行業,減少後的註冊資本還應不少於最低限額。現行法律並未對不當減資股東所應承擔的責任作出明確規定,在司法實務中,大多比照股東出資未到位或抽逃出資時的責任來確定不當減資股東的法律責任,即由其在不當減資範圍內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對於其他未減資的股東而言,如其在明知公司負債的情形下仍同意減資股東的減資請求,導致公司無法以自身財產清償所欠債務的,亦存在就不當減資股東的法律責任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風險。

2. 股權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以及向股東以外的人可以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風險點

1混淆轉讓全部股權和退股。實踐中出現將股權轉讓協議誤寫成退股協議,其中轉讓公司全部股份的股東事後以轉讓協議用詞不當、股東變更登記程式不合法為由要求恢復其股東權利,為股權受讓方帶來不必要的訴累。

2忽視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轉讓規則作出特別約定。因此,在簽訂股東轉讓協議前,應檢視目標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有無特殊約定,評估股權轉讓的可行性和風險。

3轉讓方是名義股東,如果實際出資人追認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該轉讓合同應為有效。但若實際出資人不追認,司法實踐中一般按照物權法善意取得制度予以認定——受讓方同時滿足受讓股權時為善意、以合理價格轉讓以及受讓方已在公司股東名冊中予以記載或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了變更登記三個條件的,可以參照適用物權的善意取得制度。否則,按照《公司法解釋三》第26條的規定,實際出資人可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因此,對於受讓方來說,若上述任一條件不滿足,股權轉讓行為就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此外也容易給轉讓方以規避空間,通過後設隱名股東的方式妨礙股權流轉。

4轉讓方是實際出資人,若名義股東配合且受讓方不需進行工商登記,則不存在操作障礙。若名義股東不配合或受讓方要求進行工商登記的,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25條第3款的規定,應先進入顯名化程式,得到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後才能以股東身份維權。換句話說,如果同意股東未及半數則轉讓方無法取得登記股東的身份,受讓方只能通過轉讓合同追究轉讓方的責任。

3.股東清算義務

公司因故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