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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公司法人怎樣降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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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社會,很多人開公司都是找自己信任的朋友幫忙去做法定人,雖然沒有投資給公司,但出於那份信任,很樂意去幫這個忙。被股東會聘用為執行董事,並擔任法定代表人,即使沒有用時作為明顯的股東,但仍然存在著很多風險。關鍵是,作為公司法人怎樣降低風險呢?

作為公司法人怎樣降低風險?

一,關於刑事責任風險

判斷風險大小,首先得看刑事責任風險,畢竟民事責任要容易解決一些。

刑法上規定了一些單位犯罪的罪名,規定對判處罰金,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刑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檔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當然,法定代表人實際沒有參與犯罪,也是要辦案機關偵查後才能確定不用追究你的刑事責任的,何況較長的偵查期間你會被隔三差五的訊問,被採取強制措施、限制活動、財產凍結,還有不保證辦案機關就一定不會辦錯案冤案。

單位犯罪的罪名幾乎貫穿公司的設立,經營、解散的全過程。舉例講,關於公司設立的虛報註冊資本數額罪,關於進出口貿易公司的走私類犯罪,關於金融公司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高利貸轉貸罪、偽造變造票據罪等等罪名,關於食品公司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關於醫藥器械公司的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衛生器材罪,關於上市公司的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罪、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等等罪名,關於公司併購解散的妨害清算罪、虛假破產罪等等罪名,另外單位犯罪還有偷稅罪、洗錢罪、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擾亂市場秩序犯罪、單位行賄罪。

如果公司的某些行為確實觸犯了刑法,那麼公安機關認定公司負責人的最直接方式就是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是誰,如果沒有確鑿的相反證據的話,該登記完全可以作為責任人的認定依據。就算是事先已經簽訂了非常明確的隱名股東協議,畢竟被警察不斷訊問會讓人鬱悶無比。

二,關於民事責任風險

即使公司不構成單位犯罪,民事責任風險也會讓法定代表人不堪煩惱,甚至毀掉個人的身家財產。

如果公司行為侵犯了第三人的利益,或者公司出現債務糾紛,債權人會想辦法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拉進來作為共同被告,甚至更為嚴重的是公司可能會倒打一耙,即本來是公司的行為,但在公司股東會沒有做出書面決議或者公司否認作出了書面決議的情況下,卻被推到法定代表人冒用公司名義進行的行為,將公司債務歸結到法代個人債務上,並且同時公司也可能會以法定代表人濫用自己職務行為令公司利益受損,從而提出對於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訴訟,屆時這個顯名股東&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就要承擔無厘頭的責任。在很多情況下,人情友情抵不過金錢經濟利害關係,或者說再好的朋友間也難免一定不會發生嚴重的誤解誤會而反目成仇。

三,儘量規避法律風險

當然,如果認為該風險實際發生的可能性不大,又不好拒絕朋友的請求,可以做一些預防措施,以便萬一出現問題時儘可能減輕自身責任,比如:

1、在公司章程中對法定代表人職務權力盡可能予以約束,而將生產經營的決策權、管理權規定給其他高階管理人員(或股東會等相關會議)。

2、既然擔任了該職務,就不要完全放手不管、閉眼簽字,而是至少要在簽字、表決之前,考慮清楚是否有違法(包括不作為)的情形,如有則投反對票。

3、在公司章程及聘任合同中規定/約定好辭職的權利,如果發現公司的生產經營中有涉嫌違法犯罪的情況,或者管理極不規範,果斷辭去職務,不要等到事情不可收拾。

4、自己保管好法定代表人印章,公司印章則明確由其他的專人保管。

5、儘量參加或者列席股東會,獲得一份股東會決議。

公司法人怎樣降低風險的方法如上所述。加入一個企業是為了從中獲得盈利或得到更多有益的地方,但是如果沒有對公司進行深入瞭解,沒有對公司內各股東深入瞭解之前,就貿然地答應成為該公司的法定人,這種風險是完全無法避免的,並且也會帶來更多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