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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名私募基金有何風險?

經營管理 閱讀(2.37W)

我國管理部門對私募的註冊等方面管理的比較嚴格,需要達到相應的條件才可以,對人員資質方面也有要求,如果出於朋友的求助幫朋友忙等原因在私募那裡掛個高管或者證券投資經理等名頭但不是真的去工作。那麼這種掛名私募基金有何風險呢?本站為您解答。

掛名私募基金有何風險?

一、註冊私募基金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2、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3、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註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4、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5、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二、證監會對證券投資基金高管所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

現行的《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階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中的相關內容有: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高階管理人員、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基金經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未經中國證監會稽核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擅自選任或者改任高階管理人員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罰款。基金管理公司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決定代為履行高階管理人員職務人員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罰款。

第四十五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義務,或者報送的報告材料存在虛假內容;

(二)違反程式免去高階管理人員職務或者任免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經理;

(三)對中國證監會作出的暫停或者免除高階管理人員職務的建議,未按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四)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聘用從事投資業務的人員;(五)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對離任人員進行離任審計、離任審查。

第四十六條高階管理人員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兼任其他職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罰款。

第四十七條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情節嚴重的,依法暫停或者吊銷高階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情節嚴重的,依法暫停或者吊銷直接負責的高階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三、掛名私募基金的風險

按照私募基金註冊的要求裡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的規定,掛名私募基金的職務是高管。按照證監會對高管的規定,高管有被警告、罰款、吊銷任職資格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

我國的律法上沒有掛職這個說法,當事人和基金公司簽訂的掛職協議等本身就是違背了法律規定的不受法律保護。只要當事人的名字出現在基金公司的高管名單裡當事人就是基金公司的員工,如果基金公司以當事人的名義做了事發生的法律後果就需要當事人承擔,最好不要掛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