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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權激勵物件有哪些規定?

經營管理 閱讀(1.93W)

股權激勵指的是將股東權益分一部分給員工,激勵物件一般為公司人才、骨幹級別人物。激勵使他們和公司聯絡更加緊密,激起更多的責任感,從而為公司創造更多利益。我國公司法也對激勵物件做了規定,那麼哪些人可以作為公司法股權激勵規定中的激勵物件?以下是公司法股權激勵相關規定:

公司法股權激勵物件有哪些規定?

一、相關規定

第八條 激勵物件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階管理 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 激勵的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 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和監事。在境內工作的外籍員工任職 上市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物件。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為激勵物件。下列人員 也不得成為激勵物件:

1、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 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 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階 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上市公司依照本辦法制定股權激勵計劃的,應 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載明下列事項:

1、股權激勵的目的;

2、激勵物件的確定依據和範圍;

3、擬授出的權益數量,擬授出權益涉及的標的股票 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分次授 出的,每次擬授出的權益數量、涉及的標的股票數量及佔股 權激勵計劃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 總額的百分比;設定預留權益的,擬預留權益的數量、涉及

標的股票數量及佔股權激勵計劃的標的股票總額的百分比;

4、激勵物件為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其各自可獲 授的權益數量、佔股權激勵計劃擬授出權益總量的百分比; 其他激勵物件(各自或者按適當分類)的姓名、職務、可獲 授的權益數量及佔股權激勵計劃擬授出權益總量的百分比;

5、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權的授權日、可行權日、行 權有效期和行權安排;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者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 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者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

7、激勵物件獲授權益、行使權益的條件;

8、上市公司授出權益、激勵物件行使權益的程式;

9、調整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或者行 權價格的方法和程式;

10、股權激勵會計處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權 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引數取值合理性、 實施股權激勵應當計提費用及對上市公司經營業績的影響;

11、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

12、上市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併、分立以及激 勵物件發生職務變更、離職、死亡等事項時股權激勵計劃的 執行;

13、上市公司與激勵物件之間相關糾紛或爭端解決機制;

14、上市公司與激勵物件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條 上市公司應當設立激勵物件獲授權益、行使權

益的條件。擬分次授出權益的,應當就每次激勵物件獲授權 益分別設立條件;分期行權的,應當就每次激勵物件行使權 益分別設立條件。

激勵物件為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上市公司應當設立 績效考核指標作為激勵物件行使權益的條件。

股權激勵物件可以是總經理級別人員、公司骨幹員工、為公司做過重大貢獻的員工和被公司寄予厚望的人才。一般會讓股權激勵在員工的薪資中佔一部分比例,為的是讓員工創造更多價值,提升公司的競爭力,同時也可留住員工固定於此長期發展。股權激勵看似是一個雙贏的決策,但部分公司和激勵物件之間也有可能出現矛盾糾紛。若有公司法股權激勵相關法律問題可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