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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未清算登出公司有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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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未清算登出公司有什麼後果

股東未清算登出公司有什麼後果

1、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是公司解散後的清算義務人,因此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登出登記的,債權人可以主張追究有限公司股東和股份公司控股股東的民事責任。由於股東的上述違法行為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的,股東應當對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2、司法解釋相關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登出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3、通常來說,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但是當公司未經法定清算程式即辦理登出登記,致使其債權人無法實現債權時,法院應當支援債權人(申請執行人)提出的追加公司股東為案件被執行人的請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司法解釋的規定

1、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後,申請辦理登出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登出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也就是說,公司未經清算直接辦理登出登記,從而損害了債權人利益的,

2、 如果是公司已經清算並予以登出,但清算程式、實體不合法或不當,公司在登出後仍然存在未了結的債務等,在這種情況下,公司雖已經登出也同樣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和責任。公司清算不合法或不當的情形,主要有未按照法定程式、方式通知債權人,未按照法定順序清償債權債務,遺漏債權債務,怠於清算

3、導致部分賬目無法查清、惡意處置財產等等。當債權人發生此種情況並發現公司已清算登出的,債權人依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由清算組人員、存在過錯的其他股東承擔損害賠償和補充賠償責任,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援。

4、第二十二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被登出或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被責令關閉、歇業等解散事由之後,其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無償接受其財產,致使該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或遺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為被執行人,在接受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援;

5、第二十三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登出登記,在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時,第三人書面承諾對被執行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承諾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以上是權利人在執行程式中發現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被登出後的法律責任承擔主體的確定以及民事責任承擔的相關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公司未清算辦理登出登記的,公司股東以及公司實際控制人應當承擔清償責任,公司清算並辦理登出,清算程式不符合法律規定,遺漏債權債務的,股東應當承擔清償責任,被執行人被吊銷營業執照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追加股東的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