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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非貨幣出資是如何出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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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我國近年來大力發展經濟,故而鼓勵公民設立公司,由於公司存在的前提是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故而需要股東通過一定的方式進行出資,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股東出資的方是比較多樣化的,非貨幣出資是其中的一種出資方式,你是否知道公司法非貨幣出資是如何出資的呢?

公司法非貨幣出資是如何出資的?

一、公司法非貨幣出資是如何出資的?

非貨幣出資,是指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股東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交付實物出資,屬於動產的,應當移交實物;屬於不動產的,應當辦理所有權或使用權轉讓的登記手續;股東以智慧財產權出資,應當向公司提交該項智慧財產權的技術檔案資料和權屬檔案;股東以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

公司法許可股東用一定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沒有明確規定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相關標準及程式。為保障公司資本的充實和維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對非貨幣財產出資進行了專門規範。

首先,未評估作價的非貨幣財產由於其實際價值是否與章程所定價額相符並不明確,在當事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時,我們認為此時法院應委託合法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然後將評估所得的價額與章程所定價額相比較,以確定出資人是否完全履行了出資義務。這種由法院委託評估的方式既可以便捷地解決糾紛,也可以儘快落實公司資本是否充實。

其次,設定了非貨幣財產出資到位與否的司法判斷標準,尤其是對於權屬變更需經登記的非貨幣財產,我們堅持權屬變更與財產實際交付並重的標準。即:該財產已實際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在訴訟中法院應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該期間辦理完前述手續後,法院才認定其已履行出資義務。另一方面,出資人對非貨幣財產已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實際交付公司使用的,解釋(三)規定法院可以判令其向公司實際交付該財產、在交付前不享有股東權利。這些規定旨在敦促出資人儘快完全履行出資義務,保證公司資本的確定。同時,對用土地使用權、股權這些較為常見的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解釋(三)也規定了出資義務履行的認定標準。

再次,我們認為出資人用自己並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進行出資時,該出資行為的效力不宜一概予以否認。因為無權處分人處分自己不享有所有權(處分權)的財產時,只要第三人符合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的條件,其可以構成善意取得,該財產可以終局地為該第三人所有。而出資行為在性質上屬於處分行為,出資人用非自有財產出資,也屬於無權處分,那麼在公司等第三人構成善意的情形下,其也應當適用善意取得制度。這有利於維持公司資本,從而保障交易相對人的利益。所以解釋(三)規定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的,出資行為的效力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而對實踐中出資人用貪汙、挪用等犯罪所獲的貨幣用於出資的,尤其應防止將出資的財產直接從公司抽出的做法,此時應當採取將出資財產所形成的股權折價補償受害人損失的方式,以保障公司資本之維持、維護公司債權人利益,所以解釋(三)明確規定此時法院應當採取拍賣或變賣的方式處置該股權。

二、我國新公司法規定的股東出資形式有哪些?

按照《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貨幣

設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數量的流動資金。以支付建立公司時的開支和啟動公司運營。因此,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2、實物

實物出資一般是以機器裝置、原料、零部件、貨物、建築物和廠房等作為出資。

3、智慧財產權

所謂智慧財產權是指人們對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傳統的智慧財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和著作權

4、土地使用權

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股東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後向公司出資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另一種是公司向所在地的縣市級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批准後,通過訂閱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公司依照規定繳納場地使用費。前者為股東的出資方式,但必須依法履行有關手續。

5、勞務和信用出資

有些大陸法系國家,還允許股東以勞務和信用出資,但僅限於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而有限責任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則不允許股東以勞務和信用出資.

社會經驗告訴我們,通過此種方式進行出資,會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有可能會導致貨物貶值,之後還需要再行補足,故而此種方式的出資的後續問題是比較麻煩的,建議採用其他型別的出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