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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代銷私募基金無效產品的後果是什麼?

經營管理 閱讀(2.14W)

一、銀行代銷私募基金無效產品的後果

銀行代銷私募基金無效產品的後果是什麼?

銀監會印發《關於規範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下稱《通知》),規定銀行不得代銷無照私募基金產品。根據《通知》,兩類機構發行的產品將被禁止代銷:第一類是無銀監會、證監會或保監會等“三會”發放牌照的機構,包括第三方理財機構、地方交易場所等;第二類是屬於“三會”監管但不持有許可證的金融機構。不過,政府債券、實物貴金屬和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意味著,僅持有銀監會頒發的《金融許可證》、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以及保監會頒發的《保險公司法人許可證》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法人許可證》的機構可以進入銀行代銷名單中。私募基金產品即便已經在基金業協會備過案,如果發行機構沒有相關牌照,銀行就不得代銷,但上述代銷新規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行業影響有限。

二、私募基金髮行的物件

私募發行的物件是特定人。所謂特定人,指在公司推出定向增發議案時,名稱、身份以及擬置入上市公司的資產都業已確定的人,這樣使私募發行區別於發行物件不確定的配售行為。特定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一般各國都對特定人的資格進行了限定。中國證監會2003年的15號令《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規定》中第九條:“定向發行的債券只能向合格投資者發行。合格投資者是指自行判斷具備投資債券的獨立分析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資者:

(一)依法設立的法人或投資組織;

(二)按照規定和章程可從事債券投資;

(三)註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或者經審計的淨資產在2000萬元以上。”對於私募股票的特定人,中國現行法律沒有規定。筆者認為,中國也可以不要求特定人具備一定的資格,可以通過一系列聘請中介機構和資訊披露等制度安排,把特定人限定在有相當實力且有能力保護自己的少數人。修訂中的《證券法(草案)》規定向五十人以上的特定物件銷售證券的行為構成“公開發行”,合理的推論是,特定人的數量不能超過五十人。

以上是小編為你做的介紹,關於“銀行代銷私募基金無效產品的後果”這一問題你是否清楚瞭解呢。小編為你總結至此,此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已經下發了通知,私募基金髮行的產品想要讓銀行為其代銷,那麼該私募基金公司必須有合法的牌照,否則銀行是不能與其成立代銷與被代銷關係的。小編要提醒的是,私募基金的想要取得合法的牌照,必須有無銀監會、證監會或保監會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