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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經營打借條還是打欠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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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夥經營打借條還是打欠條?

合夥經營打借條還是打欠條?

合夥經營可以打借條、也可以打欠條,但最好是寫欠條,不要寫借條。這是由於借條基本上專指借貸關係的憑據,有錢款往來的借貸。法院一般還會要求債權人提供借條之外的證據,證明借貸關係的真實有效。

而欠條則可以是借貸、勞務、賠償等法律關係的憑據,包含比借條要廣泛。

二、有合夥人未按合夥協議出資,要怎麼處理?

發現有合夥人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是實際出資與協議約定不符,其他合夥人可以採取以下方法:

1、先找該合夥人協商,要求其儘快按約定履行出資義務,包括沒給的或是隻給了部分的。因為合夥企業成立時要求訂立書面協議,所以在有白紙黑字的情況下,為節省時間跟精力,最好是先找對方協商。

2、可去法院起訴解決,因為該合夥人屬於違反約定,所以其他合夥人可以去法院起訴,並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3、可以對合夥人除名,因為未按約定出資,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其他合夥人可以要求其履行出資義務,如果不同意的,可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對合夥人進行除名。

相關法律規定:《合夥企業法》

第四十九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公民若是與其他的公民、或者是單位合夥經營了一個企業,那麼各位合夥人是需要按照簽署的合夥協議履行出資義務的,這是由於,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對於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合夥人,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