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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東轉讓需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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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上市公司股東轉讓需什麼手續?

非上市公司股東轉讓需什麼手續?

1、召開公司股東大會,研究股權出售和收購股權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購股權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戰略發展。並對收購方的經濟實力經營能力進行分析,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程式進行操作。

2、聘請律師進行律師盡職調查。

3、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

4、出讓方(國有、集體)企業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股權轉讓申請,並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5、評估、驗資(私營有限公司也可以協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6、出讓的股權屬於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的,需到國有資產辦進行立項、確認,然後再到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其他型別企業可直接到會計事務所對變更後的資本進行驗資。

7、出讓方召開職工大會或股東大會。集體企業性質的企業需召開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按《工會法》條例形成職代會決議。

有限公司性質的需召開股東(部分)大會,並形成股東大會決議,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式和表決方法通過並形成書面的股東會決議。

8、股權變動的公司需召開股東大會,並形成決議。

9、出讓方和受讓方簽定股權轉讓合同或股權轉讓協議

10、由產權交易中心審理合同及附件,並辦理交割手續(私營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11、到各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等手續。

二、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的注意事項

1. 應審查股權是否存在轉讓受限的情況

首先,應當核實轉讓人準備轉讓的股權是否被有關國家機關凍結,其上是否設定有質押權等。如果要轉讓的股權存在上述法律事實,那麼即使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也不能完成股權轉讓的過程。憑相關資料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變更登記時,登記機關會拒絕辦理,無法達成合同的目的。

這種無法辦理的情況是可以防止的,因為股權的法律狀態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只要發生了上述法律事實,就可以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登記中查到。因此,在受讓股權前,應當要求轉讓人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擬出讓股權法律狀態的證明,以判斷是否存在上述法律問題。

2. 應審查公司營業執照是否登記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的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等高階管理人員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由於該法律規定的存在,在受讓股權前一定要審查公司營業執照是否登記為“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則要進一步要求轉讓人提供更為詳細的工商登記資料,如公司章程等能夠證明相關股東在公司任職的證明材料,以避免發生特定主體對相應股權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情況的發生,保障自己的合法權利。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非上市公司股東的具體認定和處理情況,是需要結合實際的股權情況而定的,但相關情況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如果涉及到違法行為,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在轉讓後還需要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