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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法律依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第三十一條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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